題目:以下哪項不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A.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B.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C.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D.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