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A. 出票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B. 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C. 背書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D. 保證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