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甲公司購入一項市場領先的暢銷產品的商標權,購買價款為1000萬元,該商標按照法律規定尚可使用年限為5年,但是在法律保護期屆滿時,甲公司可每10年以較低的手續費申請延期,同時甲公司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其有能力申請延期。此外,有關的調查表明,根據產品生命周期、市場競爭等方面情況綜合判斷,該商標權將在不確定的期間內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2011年年末,該商標權的可收回金額為800萬元;2012年年末其可收回金額為85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則2012年年末甲公司該商標權的賬面價值為( )萬元。
2025/9/23